【破產流程】申請個人破產|提交破產呈請|破產的4個影響

【破產流程】申請個人破產|提交破產呈請|破產的4個影響

破產

申請破產無疑對個人信貸紀錄影響深遠,亦會使生活受到一定法律限制,一般而言的確是最壞選擇。可是,若果實在無能力償還債務,又未能符合申請債務舒緩(DRP)或個人自願安排(IVA)的條件,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或是無可奈何的方法。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破產呈請或交由專業人士代辦。

首先,申請人需以中文或英文填寫《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表格28C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填妥後,申請人需帶同上述表格,前往位於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 樓的破產管理署接待處繳付一筆港幣$8,000的款項,以支付破產程序中各項費用及開支。接待處收款的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然後,申請人需就呈請書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作出宣誓。破產管理署的見證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兩個時段分別為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4時,每個時段各25個名額,並不設預約,先到先得。

接著,申請人需帶同上述文件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繳費處繳付港幣$1045的法庭費用。

及後,要完成存檔程序,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向登記處高級司法書記就呈請取得聆訊的日期和時間;把登記處發出的兩個粘膠標簽的其中一個貼在呈請書上,並保留餘下的一個;在呈請書的「註明」部分及背頁的「存檔日期」部分填上存檔日期和時間;把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各影印兩份副本,以供呈交給破產管理署和自行保留記錄;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正本,呈請書的兩份副本和餘下的標簽,待文件蓋印後,取回呈請書的兩份副本。高等法院的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完成以上步驟後,申請人應立即向破產管理署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並取得「初步訊問問卷 」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申請人需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到高等法院出席聆訊,等待法庭頒布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需依照破產管理署的信件通知盡快聯絡破產管理署或該署代理人或暫行受託人,預約初次會面和安排移交資產。會面是例行程序,破產人不用對會面過於擔心。在初次會面時,需於會面時提交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另外,破產人需在破產令頒布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的聆案官書記提交破產令初稿。收到處方寄出批准的初稿後,再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全數三份的破產令連同批准的初稿以供審核。

最後,破產人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回全數三份破產令,並交予高等法院登記處的高級司法書記進行相關手續,再向破產管理署或暫行受託人提交兩份蓋印本作存檔。

專業人士代辦的好處

相比自行提交破產呈請,交由專業人士代辦則不用出庭面對繁瑣程序。申請人只需帶同所有有關文件到律師樓辦理,省卻在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各處輪候的時間。同時,申請破產涉及大量文件和手續,由具經驗人士代辦可避免因文件上的出錯而延遲破產令的頒發。另外,專業人士可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指導申請人如何會見署方指定的受託人等。(可聯絡CountAudit參考有關服務)

破產的影響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暫行受託人。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將歸於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其次,破產人可以離境,但事前需知會受託人,知會內容包括離港行程和聯絡方法等。若破產人沒有按照指明日期返港,破產期將會順延。

同時,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一般不可申請私人貸款,不可購買高價商品,不可乘搭的士等。受託人亦通常不允許破產人為已購買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另外,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實用連結

破產管理署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下載

https://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破產(表格)規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B!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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